省府原副秘書長謝鵬飛受賄上千萬案二審第二次開庭
  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實習生吳方宇報道:昨日上午,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謝鵬飛涉嫌受賄一案在廣東高院二審第二次開庭,此前潮州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謝鵬飛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一審宣判後,謝鵬飛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抗訴。昨日庭審檢方出示了三份新證據,就謝鵬飛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展開調查辯論。
  檢方抗訴稱應判被告無期以上徒刑
  公訴機關認為,一審量刑明顯不當,謝鵬飛受賄摺合人民幣1500多萬元且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應判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一審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明顯不當。
  而謝鵬飛則認為,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4年的量刑過重,因此提起上訴。第一次庭審時謝鵬飛稱,一審將大量違紀事實認定為受賄,而自己是出於友情給他人提供的幫助,“我曾利用自己的研究能力,在職權範圍之外為某些企業或個人提供咨詢和顧問服務、獲取一定的酬勞,我認為這至多也只屬於違紀行為,但被錯誤的認定為受賄,”謝鵬飛表示,當初別人借給他400多萬元,他已經還了200多萬元,剩下的錢他並沒有說不還,也沒有打算不還,因此應當認定為“借款”而非受賄。
  被告曾提供英德原副市長受賄線索
  昨日庭審時,公訴人舉證了今年9月1日省紀委新出具的謝鵬飛接受調查階段情況說明的材料,認為謝鵬飛接受組織調查後供述受賄事實以及提供清遠市原市委副秘書長李晉鋒受賄的線索,並不符合2009年“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於自首、立功情節的規定,因此不能認定被告構成自首、立功。
  二審第一次開庭時,謝鵬飛稱在偵查階段,他曾向紀檢部門提供英德市原副市長李晉鋒的受賄線索。因此謝鵬飛認為立功情節應當予以認定,而該線索也經查證屬實,今年年初,李晉鋒獲刑11年。
  而公訴機關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謝鵬飛有立功表現是錯誤的,“經查證謝鵬飛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包括具體的時間、地點和犯罪數額等,”因此不能認定謝鵬飛具有立功表現。而謝鵬飛則認為,提供線索一經查實應該被視為立功。
  一審認定犯罪事實並非被舉報內容
  庭審時,謝鵬飛認為,他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一審判決書所列的十多宗犯罪事實,沒有一宗是原舉報信舉報。也就是說,這十多宗事項都是我主動坦白供述,是辦案機關之前沒有掌握的。”
  檢方則認為,謝鵬飛在“坦白”犯罪事實之前,行賄人已經向檢察機關供述過謝鵬飛受賄的犯罪事實,行賄人的供述詳細、正確,為偵查提供了準確線索,最後也證實行賄人的供述基本屬實,能作為證據,因此,謝鵬飛的自首情節不應予以認定。 編輯:鄔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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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顧:一審20宗罪認定18宗獲刑14年
  潮州中院一審認定,謝鵬飛先後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356萬元、港幣235萬元、美金21萬元,對於檢方起訴的20宗犯罪事實認定了18宗,而謝鵬飛歸案後能積極退繳贓款,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並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其中行賄人包括集團老闆、公司董事長,涉及廣東省內多個地區。謝鵬飛還被控為行賄人親屬考取公務員等事項向省市領導打招呼,在一些課題研究中收取錢財,其兒子在美國讀法律博士時,有老闆曾“贊助”2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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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基層執法隊長因查違受賄15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報道:原深圳龍華新區民治街道辦事處執法隊副隊長吳長青涉嫌受賄一案,9月28日在寶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負責轄區查違工作的吳長青。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轄區內違法建築業主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港幣5萬元。當庭,吳長青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吳長青在原深圳市寶安區民治街道辦事處執法隊(後改為深圳市龍華新區民治辦事處執法隊)歷任副中隊長、中隊長、副大隊長等職務,主要負責轄區查違工作。吳長青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轄區內違法建築業主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港幣5萬元。其中,收受深圳市馮悅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現金人民幣5萬元、港幣5萬元。2008年年底,深圳市民治橫嶺股份合作公司與深圳市馮悅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合作修建橫嶺村統建樓悅湖大廈,該建築屬違法建築。
  ?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省府原副秘書長受賄上千萬案二審 辯稱具有立功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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