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公檢法司,天網恢恢
  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俞穎 寧宇 員工上班期間因吸毒身亡,家屬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撫恤金,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公司須向員工家屬支付近8萬元的撫恤金等。
  阿昌(化名)於2013年9月11日起正式在廣州市馳輝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輝公司”)擔任司機,負責接送業務,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工資。
  2013年10月30日,阿昌駕車接送廣州中崎商業機器有限公司的員工,當天19時10分左右,最後一名乘客在天河區崗頂終點站下車。當天21時38分左右,阿昌被髮現死於海珠區江南東路31號路邊一輛大巴上。
  阿昌去世後,他的父母和兒子向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馳輝公司需向阿昌家屬支付撫恤金和喪葬費。馳輝公司不服,到法院提起訴訟。
  馳輝公司表示,阿昌死亡是因吸毒過量造成的,因死者已長期吸毒在其他單位無法繼續工作,以欺騙的方式來原告單位應聘。家屬也知道死者長期吸毒。
  家屬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勞動仲裁委的裁決是合法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阿昌是吸毒過量死亡,屬於非因工死亡的範圍,仍然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員工吸毒殞命 公司仍需賠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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